转发: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对建筑施工实行临时管控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建设、建管)局、各开发区建发局(建管中心)、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在肥各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单位:
根据《2016年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冬季应急管控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实际,现提出如下临时管控措施,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临时管控时间
即日起至年底。
二、临时管控范围
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
三、临时管控措施
(一)一般时段管控措施
进一步强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推行绿色文明施工,现场必须落实施工现场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化、土方覆盖、定期洒水清扫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焚烧建筑垃圾。
严格执行《安徽省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导则》、《合肥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合肥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暂行规定》等规定。
(二)应急时段管控措施
1.污染严重区域禁止土石方挖填和转运、爆破和建(构)筑物拆除作业、路基工程施工、路面整修施工、施工现场沥青溶化等作业,污染特别严重区域所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全部停工,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政府批准方可施工作业。(区域划分以工程监督机构通知为准)
2.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实行限产30%。
3.市区范围内所有工地停止沥青拌和、石料石材加工作业。
4.全市建成区范围内施工现场一律不得开展砂浆和白石灰拌和作业。
5.施工现场内的主要道路和扬尘较多的场所,在日常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洒水频次,不少于1次/4小时,气温<2℃除外,注意防冻防滑),确保路面保持湿润不起尘。
四、临时管控要求
1.积极联动配合。临时管控期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加强与环保、城管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及时通报信息,联动响应,确保临时管控措施认真落实。
2.强化属地监管。各县(市)区及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职,发挥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主力军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做好节日期间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3.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安排管控期间现场各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施工单位具体承担落实工作;监理单位具体负责措施落实的监督,遇到突发情况立即上报。
4.严格执法检查。各监督机构要采取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针对年底抢工多发的特点,结合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强化监管项目的检查,对临时管控期间违反临时管控措施的各方责任主体,一律顶格处理、严管重罚。
市城乡建委成立督查组,每日进行督查。重点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存在问题全程监督,直至销号。
5.每日信息报告。各县(市)区、开发区,各监督机构应落实专人,向市城乡建委报告前一日督查情况,包括主要污染源防控、存在问题及整改销号情况。市城乡建委将及时传达市空气质量达标指挥部每日通报的各大气站点污染指数情况,对重点存在问题进行调度协调。
合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