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
合建质安监[2016]30号
在肥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和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的安拆、使用行为,遏制和降低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安全管理要求:
(一)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属建筑起重机械,应按照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166号令),严格落实设备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检测检验和联合验收等安全管理要求。
(二)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的使用年限,应按照住建部《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公告》(第659号)要求,对钢丝绳式(SS型)出厂年限不得超过5年(不含5年),齿轮齿条式(SC型)出厂年限不得超过8年(不含8年)。确需延长使用的应按照行业标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由法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出具评估结论。对钢丝绳式(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齿轮齿条式(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
(三)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外,对钢丝绳式(SS型)还应严格落实行业标准《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2010)中各项安全技术规定,且安装高度不宜超过30M,当安装高度超过30M时,必须达到标准中提出的附加技术条件;对齿轮齿条式(SC型)还应严格落实国家标准《货用施工升降机 第1部分:运载装置可进人的升降机》(GB10054.1-2014)中各项安全技术规定。
(四)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安装(包含加节)、拆卸作业必须由具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单位完成。
对钢丝绳式(SS型)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和司机必须持有操作范围为“物料提升机”的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对齿轮齿条式(SC型)的货用升降机安装拆卸工和司机必须持有操作范围为“施工升降机”的相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五)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严禁载人(安拆和维保环节除外)、严禁超载使用。
(六)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和货用升降机用停层平台搭设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平层门应工具式、定型化,且必须安装电气连锁装置,保证处于常闭状态。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二O一六年七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