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函〔2015〕60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5〕256号)要求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开展建筑工程项目全面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市函〔2014〕1710号)的安排,决定于2015年4月下旬至5月中旬开展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第二次全面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市〔2014〕185号)等有关文件的情况;企业主体开展自查自纠情况。
2. 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署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情况、排查情况;对第一次督查反馈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有关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督办、交办的案件查处情况。
3.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建质〔2014〕212号)、省厅关于转发《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责任十项规定(试行)》(建质〔2014〕189号)、省厅转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建市〔2015〕72号)等情况。
4.监管通系统应用情况(项目监督覆盖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查处情况、工程建设监管平台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基本信息核查和各市已上报招投标企业名录的信用评价情况、IFA系统考勤、IMT系统钢筋质量及钢筋连接质量见证取样检测以及关键岗位人员实名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5.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以及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节后复工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检查情况、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是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和脚手架)情况、关键岗位人员到岗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对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情况、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撑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情况。
6.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7.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是否存在违法发包行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
二、督查项目数量和抽取方式
(一)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每市抽取2个项目(公共建筑不少于1个),受检项目为未经审查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报告);省直管县每县抽查2个工程项目。具体检查内容,按照全国勘察设计质量检查用表内容执行。
(二)施工质量、安全、建筑市场检查。每个市抽查3个在建工程项目,其中,市区抽查2个工程项目,下辖县(市)抽查1个工程项目;省直管县每县抽查1~2个工程项目。检查对象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住宅工程重点检查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公共建筑工程重点检查学校、医院、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不少于1个。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督查项目从施工许可证系统中随机抽取2个,密封到地市后拆封;以扫马路方式现场随机确定1个项目。
(三)投诉项目检查。督查有投诉举报的工程项目、以及前次检查查出有问题项目的整改落实等情况。
三、督查依据
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时间安排
督查工作从2015年4月20日开始,5月20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各组组长自行安排。
五、督查组组成
督查组每组7人,包括组长1人,副组长(兼联络员)1人,建筑市场专家1人、勘察专家1人、设计专家1人、施工质量专家1人、安全专家1人。
六、检查工作安排
(一)督查组到达每市后,由组长向受检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有关检查要求,并安排具体日程。
(二)受检城市或省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和在建项目清单。
(三)每个市检查结束后,督查组向受检市、县及所属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检项目五方责任主体及辖区二级以上总承包企业负责人等通报检查情况,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执法告知书》或《执法建议书》。
七、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要求,对所有在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对检查出的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厉处罚。
(二)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和办公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电脑、打印机等,并提供配合人员等。
(三)提供受检工程项目所有相关文件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检查分组安排另行通知。
(二)检查完成后,我厅对下发执法建议书项目的处罚情况进行督办。
(三)我厅将及时公开通报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处理结果录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信息平台。
(四)在检查工作中,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禁接受土特产等。
(五)请各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定1~2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联络督查有关事宜,并请于2015年4月17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报我厅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办公室。
联系人:王宏伟
邮 箱:44197870@qq.com
电话(传真):0551-62638887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