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市〔2015〕72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规划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
各市、省直管县要高度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等各方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和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是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重要举措,对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效保障工程质量,更好地促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二、落实责任
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工程勘察单位、建筑工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建筑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质量安全责任规定履行职责。
三、监督检查
加强对项目负责人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项目负责人违反规定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或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信用管理
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负责人的信用档案,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处理结果记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并予以公布。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等四个规定的通知
2015年3月26日